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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福鑫耀世年金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请见条款。
自第5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第8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分别按合同的总保险费与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特别生存金。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如下所示:
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10%;第 6 个保险单周年日12%;第 7 个保险单周年日12%;第 8 个保险单周年日14%。
自第9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及保险期间届满日零时生存,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